航空障礙燈制造廠商應盡義務
時間:2016-10-09 10:51:26 作者:admin 查看次數:594
航空障礙燈隸屬民用專用設備,在《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規定》中對民用專用設備制造廠商的義務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制造商應當保證機場設備生產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生產的機場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機場設備。
制造商應當按要求向檢驗機構提供機場設備的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測條件,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時,制造商應當予以積極配合,開放有關的生產設施、設備、檔案材料等。
因生產原因造成機場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時,制造商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機場設備交付使用單位時,制造商應當隨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技術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在機場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簡要說明的,應當予以設置。
進口設備的有關技術資料、文件、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簡要說明等應當為中文。
機場設備投入使用后,制造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機場設備的正常使用。
發生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其他與民用航空器運行有關的不安全事件或其他運行事故,涉及機場設備設計、生產等原因時,制造商應當積極配合有關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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